《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于1985年3月21日颁布,1985年7月1日开始实施,1999年10月1日失效。全法共由七章,共43条组成。
法律信息
【法律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85年3月21日
【实施日期】 1985年7月1 日
【失效日期】1999年10月1日
【法律废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法律依据
(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一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