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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发出《关于建立国家教育督导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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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督导团
  1994年4月6日,国家教委发出《关于建立国家教育督导团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教委
  文  号:教办[1994]19号
  发布日期:1994-4-6
  执行日期:1994-4-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委、教育厅(局),有关部委教育司:
  为了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教育工作的宏观管理,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执行,推动义务教育的实施和整个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经中央编制委员会审核,国务院批准,建立国家教育督导团,并已开始办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教育督导团在国家教育委员会党组领导下,行使国务院赋予国家教育委员会的教育督导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国家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主要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及有关工作的管理情况进行督导和评估。向国务院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三)拟订有关教育督导工作的法规和重要的规章制度。
  (四)制订有关教育督导工作的方针、计划、办法和指导方案,组织实施全国性的教育督导工作。
  (五)指导地方各级教育督导工作。
  (六)指导督导人员的培训和教育督导理论研究工作。
  二、国家教育督导团由总督学、副总督学及国家督学组成。总督学由国务院任命,主持国家教育督导团工作。副总督学协助总督学工作。
  三、国家教育委员会设国家教育督导团办公室,负责督导团的日常工作。
  国家教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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