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欧洲经济区的协议达成
欧洲自由贸易联盟
1991年10月22日,欧洲共同体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达成了建立欧洲经济区的协议。
协议规定,在1993年欧共体建成统一大市场的同时,欧共体12国和自由贸易联盟成员国奥地利、瑞黄、冰岛、挪威、芬兰、瑞士和列文敦士登将实现商品、人员、劳务和资本的自由流通。
19国之间将废除关税和进口限额,统一工业和产品标准,并将合作扩大到教育、科研和交通等领域。协议还规定,将由双方共同组成的部长理事会和司法院作为最高决策和仲裁机构。协议确定建立经济区的原则是:欧共体的一体化发展处于优先地位,双方合作不能妨碍统一大市尝经济货币联盟和政治联盟的建立;欧共体拥有决策的自主权;联盟成员国将修改本国法律,以适应欧共体的法律。建立欧洲经济区是两大集团经济上相互依赖加深的必然结果。经济区并不是两大集团合并,而是进一步密切合作,但它仍然可以说是一种新型的一体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