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蒙自县民警吉忠春因倒车开枪杀人
吉忠春在庭审现场
2009年2月13日,云南蒙自县民警吉忠春因倒车开枪杀人。
事件经过
据红河州检察院的指控:吉忠春于今年2月13日21时许,酒后驾驶其轿车到蒙自县『官恒花园』小区找人,因在倒车过程中其驾驶的车辆即将与另一辆轿车发生碰撞,被在旁观看的李国传紧急叫停,该轿车的主人潘俊出门看到两辆车的情况后,边骂坐在驾驶室内的被告人吉忠春,边用手殴打其头面部,致使被告人吉忠春的鼻子出血,后被劝开。当潘俊见吉忠春下车过来后,又绕过劝说的人,用脚朝吉忠春身上乱蹬,在此情形下,被告人吉忠春拔出随身携带的『六四』式手枪朝潘俊连开三枪,致潘俊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吉忠春留在作案现场,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事件结果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吉忠春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害人潘俊家属则以附带民事诉讼提起了98万余元的赔偿。
3月24日,此案在红河州中院开庭审理。吉忠春在法庭上表示,将接受法院的附带民事判决,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进行赔偿。在最后陈述时,吉忠春首先对死者表示哀悼。然后说『对不起人民、对不起党、对不起国家』,他向死者家属致歉,向培养自己多年的蒙自县公安局致歉,向自己的家人致歉,希望法庭能够给他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红河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吉忠春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他身为公安民警,在非公务时间违规携枪饮酒、醉酒驾车,仅因倒车之琐事与被害人潘俊发生吵打后,便持枪朝潘俊连开三枪,致潘俊当场死亡,其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法院据此判决:吉忠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案件经蒙自县公安局侦查、红河州人民检察院起诉,红河州中院于4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吉忠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吉忠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馨月等1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吉忠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馨月等均不服,向云南省高院提起上诉。
云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红河州中院对民事部分的判决,即判令吉忠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0万元;维持红河州中院对吉忠春犯故意杀人罪的定性;吉忠春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事件影响
法院判决结果经新闻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有人认为该判死刑,有人认为量刑过重,也有人认为赔偿少了。但更多人是对此进行了深刻思考:一时冲动毁了两个原本美好的家庭,伤害了自己也伤害了别人。如果遇事能够互相理解,冷静处理,礼让三分,很多悲剧就不会发生。
同时,吉忠春案给公安机关带来的教训是深刻的。云南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孟苏铁认为:此事充分暴露了少数领导和民警对执行纪律禁令不到位、打折扣,一些领导同志对此见惯不怪,『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致使这种现象长期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如果不从根本上加强管理,落实制度,那么类似的事件今天不发生明天也会发生,这里不发生那里也会发生。
由此,云南省公安机关于吉忠春案件发生后的数天、3月19日全面铺开了多项整治活动:制定《六条警规》,《公务用枪四条措施》,开展为期3个月的打击整治『牢头狱霸』和『公务用枪安全检查』专项行动,开展『大督查』、『大培训』、『大走访』专项活动等等。其中多项与枪支管理关系密切。如《六条警规》中明确『严格枪支管理,严禁滥用枪支』;《公务用枪四条措施》中规定严格用枪审批、严格枪支管理、严格枪支使用、严格责任追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