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胡长清因贪污被判死刑
胡长清
2000年2月15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胡长清因贪污被判死刑。
事件经过
根据检察机关起诉指控,法庭经审理查明,自1995年5月至1999年8月,胡长清在担任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副局长、江西省人民政府省长助理、副省长期间,先后90次收受、索取江西奥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总裁周雪华(另案处理)、江西金阳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卫东(另案处理)等18人及江西省商业储运公司的钱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44万余元。其中人民币280万余元,美元8万元,港币94万元以及价值97万余元人民币的贵重物品。胡长清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为有关行贿人谋取利益,造成国家巨额财产损失。法庭审理还查明,胡长清为自己职务提升及工作调动拉关系,从1997年初至1999年6月,先后5次向他人行贿共计人民币8万元。此外,胡长清还对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的价值人民币161万余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法庭认为,被告人胡长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政府高级领导干部,大肆收受、索取巨额贿赂,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极坏,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法庭还认为,胡长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并对其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差额部分,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分别构成了行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2000年2月13日至14日开庭公开审理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审判长首先宣布了对胡长清起诉的理由,随后由公诉人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正式提起公诉,在经过严格的法庭调查和激烈的控、辩双方辩论之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胡长清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胡长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全部财产;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以巨额材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非法所得予以没收。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2月15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胡长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追缴非法所得。
一审判决之后,胡长清不服,上诉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高院经审理,维持原判,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核准胡氏死刑并下达了执行的命令。2000年3月8日,胡长清在南昌被执死刑。
对于胡长清案件的审理,在国内外引起了强烈反响,2月14日,也就是胡案审理的次日,《检察日报》重点报道了此事,2月15日,美联社、法新社、路透社等多家国外媒体也相继刊出这则消息,并称今天中共已下决心要彻底根除腐败。2月16日,《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文汇报》等国内数十家报纸都刊登了南昌市中院对胡长清案件的一审结果,此案在国内外反响之强烈,是近年来罕见的。
胡长清
胡长清,男,1948年8月出生在湖南常德,1968年3月参军,1969年入党,1979年转业,1987年调到北京,先后在中国保险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宗教事务局工作。1995年8月调往江西,担任省长助理,1998年1月当选江西省副省长、江西省第九届人大代表。1999年12月22日经中央批准,中纪委给予胡长清开除党籍处分,有关部门已开除其公职。因贪污受贿,且数额特别巨大,于2000年3月8日被依法执行死刑。胡长清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第一个被判处死刑的副省级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