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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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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08年4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四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届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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