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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澳门部队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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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澳门部队
  1999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澳门部队正式成立。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是在邓小平同志『一国两制』伟大构想指导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使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遵照中央军委的命令组建的,是继香港驻军之后,中国人民解放军派驻特别行政区的第二支部队。1999年4月10日组建完毕,1999年12月20日正式进驻澳门执行防务任务。驻军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委,费用由中央财政负担。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驻澳门部队的兵力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防务任务的需要,按照适量、精干的原则确定,驻军人数不超过一千人,主要由陆军组成。为了便于处理有关海军、空军防务事宜,驻澳门部队也编配了少量的海、空军官。驻澳门部队配备了遂行任务必须的武器装备,主要以轻武器为主。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不干预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澳门部队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驻军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外,还须遵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担负。
  根据《驻军法》,驻澳门部队的基本职责是负责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防务,具体包括:一、防备和抵抗侵略,保卫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安全;二、担负防卫勤务;三、管理军事设施;四、承办有关涉外军事事宜。此外,根据澳门驻军法第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请求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驻澳门部队还可以协助特别行政区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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