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批转《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
1987年4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
主要内容
1987年4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中央统战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指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民族工作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今后民族工作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紧密结合少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实际,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进步、相互学习、共同致富出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发展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不断巩固社会主义的新型民族关系,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切实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各民族自治地方,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以及设在民族自治地方的所有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都要切实执行自治法和党的民族政策,充分尊重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照顾自治地方的经济权益,让利放权,支持和带动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密切联系和热情帮助少数民族,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
不断巩固和加强各民族的大团结,是顺利进行四化建设和改革的保障,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共同理想,则是加强民族大团结的基础。各级党政领导机关,要对广大干部和群众经常地、深入地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教育;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民族观和民族政策、民族团结的教育;进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决维护祖国统一的教育,动员各族人民,同心同德地为把我国建设成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